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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7-12-12 来源: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网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
  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,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:

 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,所有车辆在装载时,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,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:

  ① 二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;

  ② 三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(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,下同);

  ③ 四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;

  ④ 五轴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;

 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,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;

 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,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。

 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,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。
(编辑:李晋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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